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C 制造业--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摘要:参照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 4),本标准主要以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单位。采用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行业,适合生产统计和其他不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采用法人单位划分行业,适合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C 制造业--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或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或零售,均视为制造;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本门类包括机电产品的再制造,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的产品达到与原有新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
指以原木为原料,利用锯木机械或手工工具将原木纵向锯成具有一定断面尺寸(宽、厚度)的木材加工生产活动,用防腐剂和其他物质浸渍木料或对木料进行化学处理的加工,以及地板毛料的制造
指利用森林采伐、造材、加工等剩余物和定向培育的木材,经削(刨)片机加工成一定规格的产品生产活动
指用于胶合板、细工木板、木质重组装饰材、装饰单板(厚度0.55mm以下)、单层板积材(LVL)、纺织用木质层压板、电工层压板和木质层积塑料等材料的生产活动
指用木材及其剩余物、棉秆、甘蔗渣和芦苇等植物纤维为原料,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和木丝板等产品的生产活动,以及人造板二次加工装饰板的制造
指具有一定规格的原木经旋(刨)切成单板,再经干燥、涂胶、组坯、热压而成的符合国家标准及供需双方协定标准的产品生产活动
指用木材碎料(包括木片)、棉秆、甘蔗渣、芦苇等植物纤维作原料,经削片纤维分离,铺装成型,热压而成的产品生产活动
指用木材碎料(包括木片)和其他植物纤维作原料,制成刨花,经干燥、施胶,铺装成型,热压而成的产品生产活动
指以木材为原料加工成建筑用木料和木材组件、木容器、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的生产活动,但不包括木质家具的制造
指主要用于建筑施工工程的木质制品,如建筑施工用的大木工或其他支撑物,以及建筑木工的生产活动
指天然软木除去表皮,经初加工后获得的结块软木及其制品的生产活动,以及其他未列明的木质产品的生产活动,包括整体定制家具制造的活动
指除木材以外,以竹、藤、棕、草等天然植物为原料生产制品的活动,但不包括家具的制造
指竹胶合板、竹地板、竹丝板、竹梯子、竹键盘、竹篮子、竹筷子、竹席、高温竹炭制品等竹制工业用品、建筑用品、包装用品、保健品和生活日用品的制造
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注:辅助活动是为保证本单位主要活动和次要活动正常运转而进行的一种内部活动。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
本标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即每一个行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而不是依据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等划分。
参照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 4),本标准主要以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单位。采用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行业,适合生产统计和其他不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采用法人单位划分行业,适合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
在以法人单位划分行业时,应将由多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等联合性企业中的每个法人单位区分开,按单个法人单位划分行业。
本标准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
4.1 本标准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代码由一位拉丁字母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T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打破门类界限,从01开始按顺序编码;中类代码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为大类代码,第三位为中类顺序代码;小类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三位为中类代码,第四位为小类顺序代码。
4.2 本标准的中类和小类,根据需要设立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项。为了便于识别,原则上规定收容项的代码尾数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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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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