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一次性销售线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之情形,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种类)中违法程度”一般“的处罚档位,处罚如下:
二、违法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违法所得701.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 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总额5472元55%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3009.6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