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十二月八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木材加工企业的管理,严格控制木材加工生产规模。今后新上木材加工项目(包括刨花板、纤维板一、胶合板、造纸等加工项目),必须从本地森林资源状况出发,做好规划,合理布局;兴建单位要做出营造原材料基地林的规划及投资预算,并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立项。
二、禁止乱占滥用林地。挖矿、采石、建坟必须统一规划,科学布点,严禁破坏林木。征用占用林地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在征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依据《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控制林木采伐量。要切实做到木材生产“一本账”,不得超计划采伐。要重视保护阔叶林和杂木林。对于专用材和薪炭生产基地的林木,应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进行鉴证,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按计划采伐。
四、保护松林资源。严禁打松树枝極或超前强度采脂。采割松脂必须持有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采脂许可证。采脂松树割面宽度不得大于胸高树干周长的百分之四十;胸径在二十厘米以下的松树不准采脂,违者以破坏森林论处。松林主伐前三年,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强度采脂。
五、强化改燃节柴措施。各地要对改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至今仍未改燃的单位和个人要查明原因,限期改燃。今后,哪个地方有上述窑、厂、炉继续烧柴(包括烧松树枝桠)的,要追究哪个地方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
六、抓紧抓好国有林地的定权发证工作。为保护国有森林资源,保障国营林业单位的正当权益,各地必须在年底前完成国营林场、苗圃场、林科所试验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地定权发证工作。国有林地的定权发证必须做到四至界线清楚,权属明确,标志显著,山林权证与实地、图面相符,并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