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的汤勇诉你单位因工伤待遇一事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赣县区劳人仲字〔2024〕第89号仲裁裁决书。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0592.6元(其中:三个一次性补助金1058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94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527.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25元,被申请人购买的商业保险赔付的60000元予以抵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pg电子官网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