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某区某镇某木材加工厂于2004年起承租赣州市畜牧研究所内场地自建厂房开展木材家具生产经营,2017年某家具材料有限公司租赁该木材加工厂部分厂房用于家具生产。后当地管委会将家具厂厂房认定为违章建筑并统一拆除,2018年5月28日城管局向两公司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两公司负责人李先生和赵先生不接受此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桑兆玉律师维权。律师指导他们以城管局为被告向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律师指导上诉,赣州中院裁定撤销原裁定并指令某县法院继续审理。庭审中城管局辩称其行为合法且《限期拆除通知书》不可诉,京平律师则指出该通知书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并请求撤销。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城管局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这一案例表明维权艰难,但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应委托专业律师维权。
赣州市某区管委会将当地家具厂厂房认定为违章建筑,城管局据此向某木材加工厂和某家具材料有限公司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但企业方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对该认定存在异议,这是纠纷的起始点。
城管局辩称《限期拆除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但京平拆迁律师指出该通知书为企业设定了具体权利义务且侵害了企业合法权益,这是庭审中的一个关键争议点,涉及对行政行为性质的判定。
某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起诉,后续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某县法院裁定并指令继续审理,反映出在司法程序初期对案件受理与否存在不同观点,这影响了整个维权进程的走向。
京平律师为企业制定维权策略,指导企业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一审不利的情况下指导上诉,这一系列策略的实施围绕推翻城管局《限期拆除通知书》展开,重点在于证明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最终法院确认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这表明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对该通知书合法性的审查,以及维护企业因该通知书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了解李先生和赵先生的情况后,迅速为他们制定了维权策略,指导他们以城管局为被告向江西省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某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后,律师又指导二人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某县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指令某县法院继续审理。
其次,在庭审过程中,面对城管局辩称其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限期拆除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的说法,律师指出城管局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为李先生和赵先生设定了具体权利义务,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据此请求撤销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被告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8年5月28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本文来自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如果有拆迁相关问题可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联系。